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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越政复决字〔2016〕14号)

发布日期:2017-09-20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越城区政府门户网站 字号:[ ]

绍 兴 市 越 城 区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终 止 决 定 书

 

越政复决字〔201614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绍兴市越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胜利东路285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局长。

    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绍兴市越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16914日作出的编号为3306021903426532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于20161018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自愿达成和解,故申请人主动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

一六年十一月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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