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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绍兴市越城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绍兴市越城区旅游局)
网站地址:
地 址: 胜利东路600号迪荡综合服务大楼11楼
工作职责:

  (一)研究、指导全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版权)及旅游业管理体制改革;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系统内人事工资制度改革。

  (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版权)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拟订全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版权)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有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或参与实施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管理区级公共文化设施。组织推进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领域的公共服务,综合管理全区戏剧、音乐、舞蹈、曲艺、美术等方面活动,抓好各门类艺术精品的创作与制作管理,策划、指导具有示范性的重大文化艺术活动。

  (四)综合管理全区社会文化和图书事业,加强图书馆(室)、文化馆(站)管理,开展群众文化活动,指导少儿文化、老年文化和外来务工人员文化工作。  

  (五)组织实施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传承普及的相关工作。

  (六)负责全区乡镇(街道)文化站的业务指导和考评。

  (七)拟订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非法出版物和侵权、盗版等非法出版活动的大案要案。

  (八)管理、指导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市场综合执法工作,对电影发行放映、广播电视地面卫星接收和公共场所大型电视设施、新闻出版及印刷复制业等实施行业监管。协同管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九)负责著作权行政管理工作,组织查处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和涉外侵权案件,负责处理涉外著作权关系和有关著作权国际条约应对事务;协调广电新闻出版产业运行中的重大问题,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

  (十)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旅游业和风景(名胜)区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负责编制风景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有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一)负责全区旅游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的报批、规划、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参与涉及旅游业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的审查、论证。

  (十二)编制申报旅游发展资金的投资计划,配合做好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审核和旅游发展资金的使用监管工作。

  (十三)开发旅游客源市场,组织实施重大旅游宣传活动;指导重点旅游产品的开发。

    (十四)贯彻落实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实施行政监督管理职责,保护区域内的地上地下等各类文物。

  (十五)负责办理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十六)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值班电话: 85121055
传 真: 85121055
受理投诉部门: 办公室
受理投诉电话: 85121055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挂人事财务科牌子)。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检查、督促和落实;负责文秘、重要会务、信息、档案、党务、纪检、计划生育、行政后勤等日常事务工作;负责信访接待、市长热线及人大政协提案建议答复的牵头工作;负责文明创建、安全生产、平安建设、公共卫生、结对帮扶等方面的综合协调工作;协调内部各职能科室及下属事业单位之间的相关工作。负责局本级及下属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工作。

  (二)文化科(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科牌子)。负责拟订全区文化工作规范性文件和发展规划并组织设施;负责全区群众文化工作,组织开展群众文化活动。拟订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宣传展示等工作;指导全区镇、街道文化站开展群众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业务工作。

  (三)广电新闻出版科(挂文化市场管理科牌子)。负责拟订全区广电新闻出版工作、文化市场工作规范性文件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全区电影发行、广播电视地面卫星接收设施、新闻出版活动和印刷复制业等实施监督管理;承担著作权行政管理工作,查处著作权侵权行为;协调广电新闻出版产业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指导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队伍建设和从事演艺活动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协调全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组织机关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行政的应诉、代理工作。承担区文化市场(“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行政审批服务科。按照授权范围,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区文广局(区旅游局)所有面向社会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协助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区文广局(区旅游局)窗口的日常工作和窗口工作人员;完成区文广局(区旅游局、区行政服务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承担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何公共服务事项;承担依法行政的相关工作。

  (五)旅游科。负责拟订全区旅游工作规范性文件和发展规划并组织设施;指导全区旅游项目的开发建设,负责全区旅游业的培育管理,组织开展全区旅游业的宣传促销活动。

  (六)文物保护科。负责全区文物保护工作,贯彻落实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区域内的地上地下文物;征集收藏文物,开展科学研究,举办陈列展览,发挥历史文化交流教育和研究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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