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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规则

越城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一七年三月七日区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上级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以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全面履行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  区政府在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坚强领导下,主动抓住融入绍兴推进“全市域协同发展,大市区融合发展”战略机遇,唱好古城保护发展与新城开发建设“双城”记,念好发展现代服务业与高端制造业“两业”经,坚定不移地做强城市经济、推动城市发展,在日益激烈的区域竞争中,努力开创追赶跨越、奋力崛起的新局面。

  第四条  区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职责

  第五条  区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区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和局长。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终保持坚定、清醒、有为的精神状态,牢牢把握科学、民主、法治的行政原则,深入践行“三严三实”,恪尽职守、夙夜在公,主动作为、善谋勇为,忠于职守、服从命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六条  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

  第七条  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副区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区长因出访、学习等离绍期间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职责期间,受区长委托或经法定程序授权,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主持政府工作。

  第九条  区政府组成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区政府组成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畅通,切实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审计局在区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条 区政府要加强事权承接,全面正确履行职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一条 区政府要不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

  第十二条  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全区经济运行,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加大有效投入力度,调整优化经济结构,促进全区国民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

  第十三条  严格市场监管,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法制环境,完善市场准入,健全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与此同时,注重经济发展环境建设,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优质的政府服务提振市场主体信心、营造良好创业环境。

  第十四条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健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十五条  强化公共服务,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完善公共服务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公共服务能力,努力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和产品,积极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六条  区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区政府集体学法制度,强化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第十八条  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

  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依法依规报市人民政府和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与解释工作,由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第十九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机关的决定、命令。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报请区政府发布决定、命令或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报区政府批准后发布。

  区政府组成部门提请区政府讨论、审议或批准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区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

  部门规范性文件应依法依规报区政府备案。

  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效果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二十条  实行行政机关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推进行政权力公开规范运行。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严格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决贯彻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积极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二十二条  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财政预算,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规范性文件、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由区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组成部门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深入调研并充分论证、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或者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否则不得提交区政府。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提交决策的部门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可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组成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加强政府信息发布和依申请公开工作,深化电子政务建设与运行,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及各部门制订的政策、文件等,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和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要通过政府网站、简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和媒体,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按照“四张清单一张网”的工作要求抓好浙江政务服务网越城区分厅运行,及时发布政务信息,妥善回应网上舆情。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要认真落实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各项决议、决定,自觉接受区人大的法律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  区政府组成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三十一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区政府及组成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  区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重视和加强新闻舆论的监督,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强舆情分析研判,正确引导网上舆论。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要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三条  区政府及组成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区政府领导及组成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深入基层下访约访,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三十四条  区政府及组成部门要健全工作责任体系和激励考评机制,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强化效能监察,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工作安排

  第三十五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做好年度、月度工作安排布局,推进“清单式”管理,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三十六条  坚持和完善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区政府的日常工作,属于各位副区长分管范围的,由分管副区长负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由区政府确定一位副区长为主牵头负责,相关副区长配合。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部门应当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办理;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一般应明确一个综合部门或主管部门为主牵头负责,相关部门积极配合。

  第三十七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公正、客观的绩效评估机制,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八条  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区政府联席会议制度。

  第三十九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和局长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区政府重要工作;

  (四)通报有关全区工作的重要情况;

  (五)讨论其他需要由区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等。

  区政府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邀请区委和高新区管委会领导参加,并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人武部负责人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传达和贯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

  (三)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审议涉及全局性、政策性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决定提请省、市政府审批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提请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七)通报和讨论区政府其他重要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邀请区委、高新区管委会和监察委员会领导参加,并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一条  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如有需要可不定期召开。根据需要可邀请区委和高新区管委会领导参加,并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召开的全国性工作会议和省政府工作会议、市政府工作会议精神;

  (二)研究确定区政府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三)研究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

  第四十二条  区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区长、分管领导召集和主持,或由区长、分管领导委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区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区政府领导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事项;

  (二)研究处理属于区政府既定工作安排,需要组织实施的事项;

  (三)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四)研究处理上级党委、政府领导对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作指示的贯彻落实意见;

  (五)研究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相应建立区政府联度会议制度,研究决策、讨论决定区政府的有关具体工作与业务事项,由相关召集人召集和主持,不定期召开。区政府联席会议制度的内容与细则根据决策、讨论事项的不同另行制订。

  第四十四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区政府联席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

  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提出,区政府办公室统筹汇总后报区长确定。对提交讨论的事项,区政府分管领导和牵头部门会前应组织相关部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对未经协商或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一般不列入会议议题讨论研究;如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又确需讨论研究的事项,则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区政府专题会议、联席会议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会议材料一般于会前印发参会人员。

  第四十五条  区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的,应向区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区政府组成人员或列席人员请假,由区政府办公室同意后向区长报告,并明确代替参加会议的人员。

  第四十六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相关会议的记录,如有需要,一般应在会后五天内制作形成会议纪要或会议备忘。

  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常务副区长签发。

  区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区长或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区政府专题会议、联席会议纪要或会议备忘由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主任审核、分管领导或有关领导会签后,报区长签发。

  属分管领导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会议备忘,也可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分管领导签发。

  第四十七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的有关情况以及会议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应及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开报道。

  第四十八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区政府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区政府办公室对会议决定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定期进行督查、通报。

  第四十九条  认真执行上级和区委关于精减会议的有关工作制度,从严控制会议规模和数量,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区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坚持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压缩会议时间,精减会议人员,减少会议支出。

第十章  公文审批

  第五十条  各镇街、部门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应当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和省、市、区有关规定,遵守行文规则,注重公文效用。除区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区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也不得以镇街、部门负责人名义向区政府报送公文。

  各镇街、部门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一般应在报送前就请示事项向区政府领导汇报。凡区政府或有关文件、会议纪要已有明确意见的,应直接按区政府或文件、会议纪要的意见办理,不必再行请示。请示内容涉及相关部门职责的,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请示前要主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五十一条  各镇街、部门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以及上级和横向单位来文,统一由区政府办公室依照规定程序办理,按区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阅),并根据需要由相关区政府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区长审批。

  第五十二条  区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报送上级政府的公文,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区长签署或签发。

  第五十三条  以区政府名义发文,经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审核,分管副区长会签后,由区长签发。

  第五十四条  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经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分管副区长签发;如有需要,应报区长签发。

  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区政府办公室应依照有关规定,负责做好文件的起草、协调、把关、印发、存档、保密等工作。

  分管副主任要对草拟文稿的政策性、准确性、真实性、实用性负责,分管副区长要对文稿的审核把关。

  第五十五条 区政府及组成部门要切实精简文件,改进文风,凡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文件已作出明确规定的、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从严控制以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能以部门或部门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印发或转发。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

  第五十六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七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之相悖的言论和行为。

  第五十八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区长离绍出访、出差,应当事先向区长请假。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当事先向区长和区政府分管领导请示,经同意后,方可外出。

  第五十九条 区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等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第六十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切实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一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等其他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二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办公用房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严格控制“三公”经费的使用,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六十三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六十四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积极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领导干部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努力把握国际国内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和规律,坚持学以致用,勇于开拓创新,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六十五条  区政府其他部门、单位、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及其行政负责人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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